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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app开封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日期:2024-09-04 02:19

  江南app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商标侵权、特种设备安全、虚假违法广告、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等违法行为,查办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6月19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禹王台区满某香食品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

  2024年4月24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的线索移交函,函指禹王台区满某香食品店涉嫌经营以猪肉冒充牛肉的酱牛肉江南app。根据检测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酱牛肉样品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证明该批次酱牛肉实际上是猪肉。经查,2023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40元/斤的价格从他处购进3500元的卤肉,经再次卤制后冒充酱牛肉,并以6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购进卤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销售台账。截止执法人员立案调查时,上述酱牛肉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哥副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5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哥副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贵州茅台集团“百年庆典”白酒5箱(6瓶/箱),罚款6000元。

  2024年3月28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在贵州茅台集团打假人员的配合下,对顺河回族区某哥副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5箱贵州茅台集团“百年庆典”白酒(每箱6瓶,规格:500ml/瓶)涉嫌假冒,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购进涉案侵权“百年庆典”白酒5箱,并放置其店内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百年庆典”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三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查处开封市示范区某意卤味熟食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售食品案

  2024年7月31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某意卤味熟食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10041.6元。

  2024年4月9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委托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某意卤味熟食店自制加工销售的“卤护心肉”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卤肉中亚硝酸盐(以NaNO2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卤制“护心肉”原料是当事人2024年4月5日从开封市肉联厂购进,共购进2.47公斤,价格为9.5元/公斤,共付购货款23元。4月9日,抽检时共卤制0.8公斤,抽检了0.68公斤,剩余的0.12公斤以9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0.8公斤共计利润41.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卤护心肉”的原料生鲜肉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属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四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亭区利某鑫肉皮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4年5月16日,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亭区利某鑫肉皮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红双喜牌焦糖色17kg,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皮冻3盒,罚没款12320元。

  2024年4月8日,龙亭区市场监管局对龙亭区利某鑫肉皮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配料间内郑州南方酱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双喜牌焦糖色(着色红II型)食品添加剂(净含量:30kg)已超过保质期,剩余的经现场称重有17kg还未使用。在冷藏间有3盒已加工好的猪皮冻未售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在禹王台区众人化工商行购进1桶红双喜牌焦糖色(着色红II型)食品添加剂,购进时已经临期了,超过保质期以后共使用5次,共计250克,制做了50提(2盒/提、8斤/盒)猪皮冻,已经销售了97盒(18.5元/盒的猪皮冻收入1480元、20元/盒的猪皮冻收入340元),剩余3盒猪皮冻未售出。上述涉案的猪皮冻货值金额1988元,违法所得18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五 通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许县某泽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案

  2024年5月17日,通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许县某泽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4000元。

  2024年4月29日,通许县市场监管局接通许县燃气专班电话,称通许县某泽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违规充装报废气瓶和超期气瓶。通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50KG气瓶共103只,其中6只是2023年新瓶,97只超期报废气瓶;实施充装的气瓶共22只,其中5只超期未检,17只在有效期内,但是没有追溯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六 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绿某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6月6日,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绿某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9件,罚款6000元。

  2024年3月14日,杞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委案件交办函,称河南绿某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中磷酸二氢铵含量为25.4%(技术要求75±2.625%),不符合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河南某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件,4具/件,进价48元/件,共计货款3840元,销售价55元/件,抽检时还未售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2024年6月3日,尉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喜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2024年3月27日,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河南喜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绿美达25%苯氧威·噻嗪酮使用了“用2遍管3代”、20%氟铃·辛硫磷乳油使用了“药到虫完,有哥不见虫”、1.8%阿维菌素乳油110克/升乙螨唑悬浮剂使用了“螨起螨灭”、贯标甲维·茚虫威使用了“安全速效又持久”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经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宣传广告由郑州某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广告费用6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2024年5月27日,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杞县某明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2辆,罚没款5000元。

  2024年3月12日,杞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杞县某明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车速限值为35km/h (技术要求为小于等于25km/h),整车重量为69kg(技术要求为小于等于55kg),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从河南郑州通过物流购进7辆(型号:TDTO013Z)“阿米尼”牌电动车,抽检提取样品2辆,其余5辆在送达报告时销售完毕,进价为2850元/辆,销售价格为3000元/辆,销售5辆共得货款15000元,获利750元,总货值金额207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笫十三条的规定,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2024年7月26日,兰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兰考某彩玩具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408元。

  2024年7月1日,兰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兰考某彩玩具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待售的“英雄超人系列”塑胶儿童玩具18套,该玩具包装无3C认证标识。经核查,涉案玩具执行标准:GB6675.1,从该玩具产品的特性及执行标准看,均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要求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特性。涉事产品未标识3C认证标识,通过国家有关网站查询江南app,也未查到涉案产品的认证信息。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兰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六条作出处罚。

  2024年7月15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梁某云烧烤涮牛肚使用回收食品从事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

  2024年6月12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舆情,称梁某云烧烤涮牛肚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材料从事餐饮经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烧烤涮牛肚时,将牛肚带汤端给消费者食用,消费者食用完毕后,该摊位经营者又将消费者遗留的汤重新倒回烧烤涮牛肚锅内继续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江南app,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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